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E. 稅務安排的探討

http://www.midlandu.com.hk/chi/campus/bcourse/self/note5.shtml

E. 稅務安排的探討
怎樣安排一項物業買賣以減低其稅務負擔?
安排一:
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持有香港物業,於轉售時需繳付印花稅及利得稅(除非是屬於資本性盈利)。
安排二:
公司名義持有香港物業,以股權轉讓形式轉售物業所需繳付的印花稅(0.225%)相對物業轉售的印花稅(最高3.75%)有很大差別。而利得稅與安排一相同。
安排三:
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香港土地公司再間接持有香港物業,當出售物業時可選擇出售香港土地公司股票而希望能夠豁免利得稅,但因買賣香港土地公司股票時所獲盈利源自香港,故此並不是最穩妥的做法。
安排四:
以海外控股甲公司持有海外控股乙公司再持香港土地公司再間接持有香港物業,當出售物業時可選擇於海外出售海外控股乙公司股票,如恰當地安排因買賣所獲盈利並非源自香港,故此不須支付香港稅務包括印花稅及利得稅。
安排五:
股東共同持有香港公司股份再間接持有香港物業,如出售物業,需繳付(最高3.75%)物業轉售的印花稅。
安排六:
股東出售物業後,在確保無外債的情況下,股東自動申請清盤,資產於分派給股東時不需支付印花稅。
安排七:
股東其後以個人名義持有物業,各自持有物業,可省減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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