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契約的類型相當多,主要差別在於契約中的實質內容,通常在正式簽訂合約前,會先簽訂合作備忘錄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意向書LOI(Letter of Intent)和保密協定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這3種契約的形式。
MOU、LOI是兩家公司合作或是投資洽談時,在早期階段所簽訂的合約形式,不算是正式的合約類型,若非在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否則在法律上不具效力。
NDA過去僅有少數的產業會採用,目前是電子產業在簽訂契約時,普遍採取的方式,由於各國的法規為了防止營業秘密的喪失,常利用簽訂NDA,也就是以契約的方式來限制接受人的特定行為,例如一項新產品在上市前,會與客戶和合作伙伴簽訂NDA,以防止在此產品正式上市前,內容遭到洩漏。
此外,NDA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契約,因此有獨立的法律效力,且NDA內容型態,有單方負保密義務與互負保密義務等多種的類型,也有僅針對書面和包括談話內容都涵蓋在內的保密對象。
NDA是一些常跑IT產業的媒體經常會遇到的文件。也就是說,今天當某家廠商發布了新東西、或訊息後,不希望 來參加此會議的媒體,在他們無法掌控的時間點下提早發布新聞出去,所以就需要一份法律文件要求媒體簽了之後,再依規定時間進行新聞的發布。
其實在這些NDA的文件上,多半是在告訴簽名者:不可以怎麼樣、不能夠如何等等的要求,但其實若要真的對媒體提告,那麼真的會十分麻煩,第一、要對媒體提告需要先「舉證」,以證明簽名者「在何時何地」散佈違反NDA的訊息,並且造成該公司有多大的侵害性以及損失。
第二、如果對該公司來說一點損失都沒有,那麼法院根本不判賠多少錢,假如有,那麼就會扣住簽名者的資產,像是戶頭裡的薪資、不動產等等,當然,聰明一點的人就會先把錢弄出去、也最好不要有不動產讓該公司扣押,但是,簽名者是代表公司簽、那麼公司也會被拖下水,這個時候真的不好玩了,如果只是「個人」那麼就真的有得拖了。
但媒體惡鬥,沒新聞就表示你弱;, 因此,這個時候不論什麼技倆,每一個媒體都開始挖掘新聞,最常見到的就是利用人脈。而且,有些東西簽了NDA,並不表示就一定要依約執行,最常見到的就是筆者正在跑的顯示卡,有些東西明明在某年某月某日才可以公布,但往往可以在好幾週前就看到其相關報導,這時後只能說:大大好棒啊~所以,在臺灣這個環境之下,最快的新聞似乎已經增加收入來源的唯一要點(討論區也開始利用:大大們以break NDA方式吸引網友流量,進而向廠商要求金錢、產品上的支持),但如何顧及三種角色(讀者、自己、廠商)就得看媒體如何掌握分寸了。
破壞NDA有什麼後果:
對媒體而言:有關係的沒關係,沒有關係的就有關係。(即使簽了此定律依然不變)
對廠商而言:原廠會開始計算過去一年該公司不管什麼原因,流出了原廠不希望見到的新聞,因此原廠今年提供廠商的量和速度就不會那麼「順遂」,而且在談判「價格」時,也會處罰走漏產品訊息的廠商。